中共南康市纪委 南康市监察局
关于印发《南康市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康纪发[2007]16号
各乡(镇)党委、人民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,市委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:
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现将《南康市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,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。
中共南康市纪委
南康市监察局
2007年10月16日
南康市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
村干部工作、生活在农村第一线,经常同人民群众打交道,村干部的工作作风、廉洁自律行为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。规范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,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,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,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中央、省、赣州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如下规定:
第一条 严格遵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,认真执行财经纪律。
1、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及其配偶、直系亲属不得(兼)任村财会人员或经管村财务;
2、实行“村帐乡管”,集体收入应及时开票入帐,不得坐支挪用。村干部个人代收、代办款项必须3日内全额缴至会计;
3、不得报销不符合财经手续的发票。报销发票必经由经办人、证明人、审核人、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入帐;
4、严禁虚报冒领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
5、严禁公款私存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。扶贫款、解困款、救济款、合作医疗补助款、最低生活保障金等,已实行“一卡通”的直接拨付至农民个人帐上,未实行“一卡通”的必须在领回之日起5日内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。个人经办的收支票据一般在一个月内入帐,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;
6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“一事一议”,严禁强行“以资代劳”。
第二条 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,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决定集体资产、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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