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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南康市纪委南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《南康市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
 

 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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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党务、村务、财务公开内容应真实、及时,并按规定公开群众最关心的内容,不得弄虚作假、流于形式;

3、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公开,特别是对上级扶持资金、乡村自筹资金、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与使用要及时、真实向社会公开;

4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,注重以人为本、与人为善,讲究工作方法,严禁作风粗暴,态度蛮横。

第六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,坚定信仰,崇尚科学,移风易俗。

1、不准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;

2、不准组织、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;

3、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,不准参与非法宗教活动;

4、不准参与“黄、赌、毒”活动;

5、婚丧嫁娶从俭节约,遵守嫔葬改革规定,不得借机大操大办、收钱敛财;

6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,并且教育好子女、亲属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。

第七条 村“两委”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本规定。村纪检委员负责日常监督,乡(镇、街道)纪委要加强督促检查,严查违纪违规行为。

第八条 村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,列入村“两委”成员述职述廉、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的内容,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第九条 村干部违反本规定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其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。

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村干部指村党支部、村委会“两委”成员。社区、居委会干部参照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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