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村属企业、山(林)场、土地、果园、水面等承包经营或转让,应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,由村“两委”集体研究提出方案,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,进行公开招投标。村干部可参与竞标,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友串标、压标或直接低价承包;
2、村级道路、水利、房屋等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,村“两委”干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,不得暗中入股或变相入股。
3、禁止在集体物品采购等方面,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第三条 发扬艰苦奋斗、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禁止挥霍公款,铺张浪费。
1、实行村级零招待,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、请客送礼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;
2、禁止公款购置移动电话、安装住宅电话及报销电话费;
3、不得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,外出考察学习必须有明确的项目和内容,且经上级审批。
第四条 做到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,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1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;
2、不准在承租方、承包方、施工方、驻村企业单位中兼职取酬及报支个人费用;
3、村干部经营活动必须与村务活动分清界限,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推销商品转嫁负担等;
4、不得收受或索取管理、服务对象的钱物,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;
5、不得虚报浮夸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;
6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、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;
7、不准贪污、挪用、侵占、截留新农村建设、扶贫、救灾救济、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。不准在新农村建设、扶贫、救灾救济等资金和实物的分配、使用中优亲厚友、徇私舞弊。
第五条 充分发扬民主,主动接受监督,及时、真实公开党务、村务、财务。
1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,村主要领导不得擅自决定,须由村“两委”集体研究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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